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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姗姗出台,集邮利弊参半

发表时间:2009-05-06 18:28 阅读:1978次


    集邮者翘首以盼的新邮政法在千呼万唤后终于出台了。通读新邮政法,感觉许多条款均可能影响集邮的发展。

    其中有利于集邮发展的利好消息将使集邮者心里多了一份放心和踏实。

    1、新邮政法明确规定:“快递是邮政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目前已经成为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而当前快递市场1/3的业务量是通过电子商务牵动来完成的,民营快递、内资大企业和国际快递巨头已经成为与邮政企业竞争的主要对象。新邮政法不仅增加了规范快递服务的许多新规定,而且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一规定可能使邮政快递市场得以集中发展,邮票的使用将会相应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增加,集邮很可能会迎来比较美妙的发展前景。

    2新邮政法要求,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邮政设施增加,邮箱真正走到身边,普遍服务网络深入千家万户,将有利于老百姓用邮,也极很可能拉动目前极为薄弱的农村集邮市场。

    3、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极可能促进保价给据邮件的使用。给据保价邮件需要加付保价费,邮政企业收取的邮费将会相应增多,这同样可以有效促进邮票的使用。

    4、新邮政法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这一政策可有效解决邮政企业“疲于完成收支差额、业务量收指标,背着沉重的包袱”等问题,使邮政企业不必过于依靠发行邮票抵补这类政策性亏损,不用再通过邮政资费调整解决邮政企业亏损问题。

    当然,也有一些规定让集邮者心里多了一份思虑和不安。

    1、新邮政法规定:“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看来,邮件资费的交付仍然不限于“邮票”这一邮资凭证,邮资已付戳记、现金支付后的业务单据将使邮票再次处于尴尬的地位,人们呼吁多年“促进邮票有效消耗、降低邮票存世量”的愿望仍会一如既往地得不到满足。

    2、新邮政法规定:“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今后发行纪特邮票仍将长期成为邮政企业创收的一个重要渠道。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则为市场化销售纪特邮票提供了政策支持,也为市场无序状态情况下集中销毁邮票做了铺垫,这一信息极可能再次为本已羸弱不堪的邮市雪上加霜。

    3新邮政法提出:“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要求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这将为消费者在使用邮票的过程中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但由于集邮属于业余爱好和私人行为,不属于普遍服务范畴,因此参与集邮活动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极可能依然得不到解决,集邮过程中产生的寻求优质服务、追求保价增值、规避霸王条款等诸多愿望极可能依然得不到保障。能否将集邮用户的满意度作为对邮政企业普遍服务之外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能否通过建立集邮业余社会监督员机制,增强集邮用户与邮政部门的联系,还需要集邮者做出更多的探索。

    4、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经营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所谓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票发行权最终明确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而不是国家邮政局拥有,未归属于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而归属于企业拥有,这也使诸多邮迷真正成为“直面市场风云的消费者”而非“坐享国家经济建设成果的不劳而获者”,经营和炒作邮票将“风险”大增。(内蒙古 康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