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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递员私自开拆、毁弃他人信件,盗取56张邮票。近日,秦淮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但由于该名邮递员非法占有的邮票无法认定其价值,法院在定罪时遇到难题。
家住秦淮区的刘海明是个集邮迷,平时也兼做邮票生意。2007年,刘海明在网上先后订购了几次邮票,但卖家以平信寄出后,刘海明并没有收到。考虑到平信容易丢失,刘海明也没有深究。
去年3月,刘海明在一集邮爱好者网站上看中了几张邮票,便与卖家陈苏约定在平江府路邮币市场见面交易。在交易现场,陈苏又拿出了另外几张邮票让刘海明挑选。刘海明仔细看了这几张邮票后,发现与他去年在网上订购后又没收到的邮票一模一样。
刘海明立即偷偷联系了在邮局工作的好友白庆来到邮币市场。白庆告诉刘海明,这个邮票的卖家陈苏就是负责投递刘海明家信件的邮递员。刘海明随即报警。
经查,陈苏手中持有的邮票,就是他私拆刘海明的信件取得的。据陈苏供述,他发现刘海明经常订阅一些关于集邮的书籍和杂志,便猜到刘海明可能做邮票生意,其来往的信件中肯定也会有值钱的邮票。2007年10月,他第一次私拆了刘海明的信件,发现信里有几张从未使用过的外国邮票,便据为己有。半年来,陈苏靠私拆刘海明的信件,获取邮票56张。此外,陈苏还私拆了其他3名业主的信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弃毁邮件盗窃财物的,应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了物价部门对邮票进行价格认定。但物价部门回复,邮票属于特殊商品,应按收藏价值,而不是面值认定价格,但收藏价格没有统一标准,很难认定,且陈苏所盗邮票大多数是外国邮票,也没有市场价可供参考。物价部门建议法院委托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法院又找到省集邮协会,集邮协会的专家认为被盗邮票价值2500元左右。但该名专家表示,这只是其个人估价意见,并不能代表这些邮票的实际价值。由于该名专家的估价没有参考依据,法院没有采信。
此案的主审法官潘晶告诉记者,陈苏的行为构成盗窃,但根据法律规定,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法院无法认定邮票的价格,便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由于陈苏的身份是邮递员,根据法律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弃毁邮件盗窃财物的,构成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罪。
近日,法院以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盗窃特殊商品如何认定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在盗窃案中,盗窃数额是定罪和量刑的关键。手机、电脑、首饰等常见物品被盗,法院很容易就可以认定失物的价格。但若是盗窃邮票、字画或是名贵植物这样的特殊商品,盗窃数额又该如何认定?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也发生过盗窃特殊商品的案件。一名小偷从花农家中盗走20余盆兰花后被警方抓获。此案到了法院后,也出现了盗窃数额如何认定的难题。由于物价部门无法鉴定兰花的价格,法院委托了兰花协会进行估价。最终,法院根据案发时被盗兰花品种的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采信了10多盆被盗兰花的估价,并据此定罪量刑,但对于剩下的10盆没有交易参考价格的兰花的估价未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的,由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物价部门不能鉴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认定。"潘晶解释说,对于相关协会专家的估价,法院会酌情判断是否采信。如果相关专家也无法对被盗物品估价,或是法院不采信专家的估价结论,那此类盗窃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被定罪,只能被治安处罚。
(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