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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上的今天】1990.4.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

发表时间:2016-04-04 08:15 阅读:3289次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共10章160条,另有序言和3个附件。
    在“序言”中,《基本法》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基本法》在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997年7月1日,是香港回归祖国的日子,我国发行《199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邮票一套两枚,小型张、金箔小型张各一枚。邮票第一枚为中英两国政府1984年12月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第二枚表现的是1990年4月4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007年7月1日,在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之际,我国又发行《2007-17 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邮票一套三枚,小全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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